宁夏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协会章程发表时间:2017-04-26 00:00 宁夏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中文:宁夏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协会(简称为宁夏海归协会)。 英文:NingXia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Association 缩写:NROCA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 本会是由在宁夏全区范围内工作或生活的具有海外留学经历的归国人员自愿组成,独立自主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共饮黄河之水、共创宁夏未来”的主旨,团结宁夏境内优秀海归人士,与海内外留学人员和企业、团体建立广泛的联系与合作关系,推动国际人才交流,支持留学人员自主创业,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为自治区的人才强区战略和留学人员工作服务,为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自觉接受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保障厅的业务指导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南大街490号IBI育成中心16号楼5楼506号,邮政编码:750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留学归国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协作互动工作,为有关部门储备、提供人才; (二)制定本协会内部规范; (三)组织会员开展商务交流、创业交流、人才交流咨询、合作、考察、互动、信息共享、主题活动、合作推广等以及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四)沟通、协调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之间关系,促进社团发展;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建立网站,搭建平台,创建留学生刊物,迅速传递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信息,促进会员间的交流; (七)在政府的委托与授权下开展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符合本章程第二条的团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向协会提出入会申请; (五)单位会员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 (六)自然人必须是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代表一般为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书面委托其他人担任,单位会员代表如离职调动,必须在一个月内将改派代表书面通知协会; (四)单位会员加入本协会,必须由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加入本协会,必须由入会者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按要求填写真实资料;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协会章程,并积极发展新会员; (七)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及协会组织的活动; (八)其他依章程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文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将于2016年7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